《境外所得稅抵免計算明細表》填報詳解
一年一度的企業(yè)所得稅匯算清繳正在進行。《境外所得稅抵免計算明細表》作為企業(yè)年度申報表中較為復雜的一張報表,其與相關年度申報表中數(shù)字間的表間關系和表內(nèi)關系,讓許多財務人員苦惱不已。本文結合案例,根據(jù)《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(yè)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財稅〔2009〕125號)、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(fā)布〈企業(yè)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〉的公告》(2010年第1號),詳述《境外所得稅抵免計算明細表》的填報方法。
境外所得稅抵免方式
(一)境外所得稅的直接抵免。企業(yè)直接來源于境外的所得采用直接抵免方式。企業(yè)直接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分為兩大類,一類是來源于設立在境外的分支機構取得的所得;一類是在境外未設立分支機構,但有來源于境外的利息、租金、特許權使用費、轉讓財產(chǎn)等所得。即對于總分機構的境外收益,其分機構不具有分配利潤職能,境外分支機構取得的各項所得,不屬于投資收益,而屬于經(jīng)濟收益,作為營業(yè)利潤,應當計入所屬年度的企業(yè)應納稅所得額,進行直接抵免。
(二)境外所得稅間接抵免。居民企業(yè)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(yè)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、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,外國企業(yè)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,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(yè)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,在抵免限額內(nèi)抵免。需要說明的是,境外所得稅間接抵免的前提條件是居民企業(yè)對境外的被投資企業(yè)有直接或者間接的“控制關系”,否則不能抵免。
“控制”關系的會計和稅務差異
1.控制的范圍不同。
稅法上的“控制關系”,指各層企業(yè)直接持股、間接持股以及為計算居民企業(yè)間接持股總和比例的每一個單一持股,均應達到20%的持股比例。
會計上,在財務報告領域使用的“控制”一詞,主要指統(tǒng)馭企業(yè)的財務和經(jīng)營政策并從中獲益。企業(yè)通過與其他投資者之間的協(xié)議,持有50%以上的表決權,一般達到了控制的范圍。但是,判斷企業(yè)對被投資單位是否形成控制時,不僅是根據(jù)50%這個量化指標,關鍵是綜合考慮被投資單位的股權結構、董事會構成、日常經(jīng)營管理特點等情況,從實質上分析“控制關系”。
2.控制的算法不同。
間接抵免的算法不僅適用于母公司從其子公司取得的股息,而且適用于母公司從其子公司所屬的孫公司取得的股息,即適用于從多層子公司取得的股息,第三層以此類推。每一層都要計算認可的境外稅收繳納數(shù)額和間接抵免所應繳納的稅收數(shù)額。需要注意的是,這里的股份采用連乘法計算,而非會計上對股份公司的間接股份判斷采用的相加方法。
例如,我國母公司擁有某國子公司55%的股份,子公司又擁有孫公司60%的股份。在這多層控股公司中,每一層均擁有下一層20%以上的股份,母公司與子公司屬直接控制;母公司與孫公司屬間接控制,持股比例為33%(55%×60%),符合我國規(guī)定的20%持股比例,可實行間接抵免。
若子公司只擁有孫公司30%的股份,雖然母公司與孫公司也屬間接控制,但持股比例為16.5%(55%×30%),不符合我國規(guī)定的持股比例,因此不能實行間接抵免。
案例
居民企業(yè)甲2010年境內(nèi)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,適用25%的企業(yè)所得稅稅率。從A國分支機構分回稅后利潤70萬元,A國稅率為30%,2009年甲企業(yè)應承擔的A國分支機構經(jīng)營虧損10萬元;從B國(未設立分支機構)取得租金所得30萬元、特許權使用費所得10萬元,B國稅率為20%。甲企業(yè)擁有設在某C國子公司60%的股份,子公司在相同納稅年度向甲企業(yè)派發(fā)了216萬元股息,C國所得稅稅率為20%,預提稅稅率為10%。假設甲企業(yè)2009年《境外所得稅抵免計算明細表》中,A、B、C三國的第十六列均為零,2010年A、B、C三國也均無已超過5年抵補期的未抵免稅額。請?zhí)顖蠹灼髽I(yè)2010年《境外所得抵免計算明細表》(見文尾表格)。
解析
1.第一列“國家或地區(qū)”:從A國分支機構取得的所得,以及從B國取得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采用直接抵免方式;甲企業(yè)持有C國的被投資企業(yè)60%的股份,有直接的“控制關系”,應采用間接抵免方式。
2.第二列“境外所得”:填報來自境外的稅后境外所得的金額。A國第二列為70萬元,B國第二列為40萬元,C國第二列為216萬元。
3.第三列“境外所得換算含稅所得”:填報第二列境外所得換算成包含在境外繳納企業(yè)所得稅以及按照我國稅收規(guī)定計算的所得。
境外所得換算成含稅收入的所得=適用所在國家地區(qū)所得稅稅率的境外所得÷(1-適用所在國家地區(qū)所得稅稅率)+適用所在國家預提所得稅率的境外所得÷(1-適用所在國家預提所得稅率)。
A國第三列=70÷(1-30%)=100(萬元)。
B國第三列=40÷(1-20%)=50(萬元)。
C國第三列=216÷(1-10%)÷(1-20%)=300(萬元)。
4.第四列“彌補以前年度虧損”:填報境外所得按稅收規(guī)定彌補以前年度境外虧損額。在匯總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時,企業(yè)在境外同一國家(地區(qū))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,按照企業(yè)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(guī)定計算的虧損,不得抵減其境內(nèi)或他國(地區(qū))的應納稅所得額,但可以用同一國家(地區(qū))其他項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規(guī)定彌補,抵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。
即第四列只適用于總分機構直接抵免方式,而被投資企業(yè)的虧損,投資企業(yè)不得抵免,因此間接抵免方式下第四列不得填報。A國2010年可以彌補2009年的虧損10萬元,A國第四列為10萬元,B國無可彌補以前年度虧損,第四列不填,C國采用間接抵免方式,第四列不得填報。
5.第五列“免稅所得”:填報按照稅收規(guī)定予以免稅的境外所得,但現(xiàn)行稅法尚無具體規(guī)定,A、B、C三國第五列一般不填。
6.第六列“彌補虧損前境外應稅所得額”:填報境外所得彌補境內(nèi)虧損前的應稅所得額。第六列=3列-4列-5列。A國第六列=100-10=90(萬元)。
B、C國第四列、第五列都為0,所以第六列=第三列。
7.第七列“可彌補境內(nèi)虧損”:填報境外所得按稅收規(guī)定彌補境內(nèi)虧損額。境外盈利可以彌補境內(nèi)虧損,但境內(nèi)盈利不得彌補境外虧損。本案例中,甲企業(yè)2010年度境內(nèi)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,大于0,無虧損可彌補。A、B、C三國第七列均不填。
8.第八列“境外應納稅所得額”:填報彌補虧損前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扣除可彌補境內(nèi)虧損后的金額。第八列=第六列-第七列,A、B、C三國第七列都沒填,第八列=第六列。
9.第九列“稅率”:填報納稅人境內(nèi)稅法規(guī)定的稅率25%。我國法定稅率只有一個25%,A、B、C三國此列均填25%。
10.第十列“境外所得應納稅額”:填報境外應納稅所得額與境內(nèi)稅法規(guī)定稅率的乘積的金額。第十列=第八列×第九列。
A國第十列=90×25%=22.5(萬元)。
B國第十列=50×25%=12.5(萬元)。
C國第十列=300×25%=75(萬元)。
11.第十一列“境外所得可抵免稅額”:填報納稅人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的金額。
A國第十一列=70÷(1-30%)×30%=30(萬元)。
B國第十一列=40÷(1-20%)×20%=10(萬元)。
C國第十一列=預提所得稅+企業(yè)所得稅=216÷(1-10%)×10%+216÷(1-10%)÷(1-20%)×20%=84(萬元)。
12.第十二列“境外所得稅款抵免限額”:抵免限額=中國境內(nèi)、境外所得依照企業(yè)所得稅法和條例的規(guī)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×來源于某國(地區(qū))的應納稅所得額÷中國境內(nèi)、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。
境內(nèi)“應納稅額”來自于《企業(yè)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》第三十行“應納稅額”,本案例2010年度境內(nèi)應納稅額為100×25%=25(萬元)。
境外“應納稅額”來自于本表《境外所得稅抵免計算明細表》第十列。
境內(nèi)“應納稅所得額”來自于《企業(yè)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》第二十五行“應納稅所得額”,本案例2010年度境內(nèi)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。
境外“應納稅所得額”來自于本表《境外所得稅抵免計算明細表》第八列。
抵免限額=(《企業(yè)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》第三十行+《境外所得稅抵免計算明細表》第十列)×《境外所得稅抵免計算明細表》第八列÷(《企業(yè)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》第二十行+《境外所得稅抵免計算明細表》第八列)。
A國第十二列=(25+22.5)×90÷(100+90)=22.5(萬元)。
B國第十二列=(25+12.5)×50÷(100+50)=12.5(萬元)。
C國第十二列=(25+75)×300÷(100+300)=75(萬元)。
13.第十三列“本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稅款”:填報本年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已繳納所得稅,在本年度允許抵免的金額。此列來自于第十一列與第十二列較小者。
A國第十三列=22.5萬元,B國第十三列=10萬元,C國第十三列=75萬元。
14.第十四列“未超過境外所得稅款抵免限額的余額”:填報本年度在抵免限額內(nèi)抵免完境外所得稅后,可用于抵免以前年度結轉的待抵免的所得稅額。
第十四列=第十二列-第十三列。A國、C國第十四列都不填;B國第十四列=12.5-10=2.5(萬元)。
15.第十五列“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稅額”:填報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、結轉到本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稅額。A、C國均不填。
B國第十一列小于第十二列,第十五列=第十四列與上年第十六列較小者。B國也不填。
16.第十六列“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繳稅款未抵免余額”:填報可結轉以后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未抵免余額。根據(jù)《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(yè)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財稅〔2009〕125號)的規(guī)定,超過抵免限額的余額允許從次年起在連續(xù)5個納稅年度內(nèi),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的規(guī)定,也就是說應先抵當年的,有余額時才能用以前年度的結余。
A國第十一列大于第十二列,第十六列=(上年第十六列-已超過5年抵補期的未抵免稅額)+第十一列-第十二列=30-22.5=7.5(萬元)。
B國第十一列小于第十二列,第十六列=(上年第十六列-已超過5年抵補期的未抵免稅額)-第十五列=0。
另外,請注意,在間接抵免方式下,第十四列、第十五列、第十六列均不填。C國為間接抵免方式,在此不填。
17.第十七列“定率抵免”。本列適用于實行定率抵免境外所得稅款的納稅人,填報此列的納稅人不填報第十一列至第十六列。A、B、C國均不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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